1、南京市江宁区百顺发百货超市店销售的原味纯藕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4袋,共计7.2公斤,货值235.2元;已销售24袋,共计7.2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造成。经查,当事人能提供相关的索证、索票。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南京市睢氏商贸有限公司丁家庄分公司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4公斤,共计14公斤,货值378元;已销售14公斤,共计14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已经索取了经销商营业执照、购货凭证和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