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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1批次鲤鱼、1批次豇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2号)

2023-07-11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305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中,涉及青海省食品流通环节2批次不合格食品(鲤鱼、豇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组织的2023年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流通环节相关食品资讯流通环节2批次不合格食品(鲤鱼相关食品资讯鲤鱼、豇豆相关食品资讯豇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对1批次不合格食品(鲤鱼)核查处置情况
 
  海东市民和县市场监管局,对民和县华盛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鲤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商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因当事人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并且如实提供所购进食品的进货来源及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民和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商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关于对1批次不合格食品(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海东市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对互助县威远镇东部综合市场老曹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食品(豇豆)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商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因当事人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并且如实提供所购进食品的进货来源及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商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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