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饮料等26类食品180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77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璧山区尹友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江西怡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奶香蛋糕,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西怡鲜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重庆燕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椒去骨凤爪(辐照食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水井巷29号附63号李永英销售的生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怪味胡豆,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李渡店销售的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六)北碚区二郎神食品经营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斟品酒厂生产的红高粱酒(散装),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璧山区肖世碧食品店销售的干香菇,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北碚区好又多百货超市销售的薄豆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来凤综合农贸市场1号摊位徐平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大渡口区华卫轩副食粮油经营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十一)大渡口区华卫轩副食粮油经营店销售的干银耳,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十二)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秀水丽苑5栋负一层6号李应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十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奥园城市天地分公司销售的黄皮美人椒(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四)重庆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怡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五)丰都县小菊白酒加工坊生产的高粱酒,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渝北区赵春玲餐饮店使用的复用土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七)渝北区媛妹餐饮店使用的塑料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八)汉廷臻坊(重庆)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重庆九九制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颐胃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九)潼南区宏新酒厂生产的白酒,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重庆亨乐西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粒酱,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两江新区壹宴餐厅销售的小米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二)两江新区壹宴餐厅销售的芹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三)渝北区益源香餐馆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四)丰都县云隆酒厂生产的高粱酒,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五)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农贸市场169号袁春花销售的猪肝,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六)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农贸市场169号袁春花销售的猪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七)重庆市开州区锦怡食品厂生产的冰薄饼(烘烤类糕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八)合川区盐井综合市场陈加喜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九)合川区盐井综合市场陈加喜销售的芹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 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