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授权监管
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应在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水资源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津方”)或其授权人员或实体监管下完成,并在每个出口季前由津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供授权名单。授权名单应在津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二、包装要求
货物加工包装后,需用带有网眼的袋(最大孔径1.6mm)或密封袋罩住整个托盘,并对托盘采用统一格式的“识别号”进行标识以便于溯源。
津方应详细注明每批货物所包含的托盘数目及货物编号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
货物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以附件形式随附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一份给船运公司以便其验核运抵的货物,另一份给授权的监管人员,并以附件形式随附在冷处理报告中。
三、出口检疫
货物应由津方按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5号(关于进口相关食品资讯进口津巴布韦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第55号公告)要求完成离境前检验检疫后,方可从包装厂运出到第三国港口实施冷处理。
对所有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货物,津方查验有效期是30天。
四、船运公司验核及实施冷处理
在津方或其授权人员或实体监管下,船运公司应按货物清单对货物进行验核,同时确保在运抵第三国港口实施预冷处理前,相关货物保持完整,没有被打开或破坏。
船运公司须按第55号公告要求进行预冷处理,预冷处理结束后下载预冷过程中温度记录。
船运公司应按第55号公告要求对预冷完成后的货物实施冷处理,并出具冷处理报告。冷处理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货物被船运公司核准的时间/日期,预冷处理开始和结束时间,装入冷处理集装箱时间,装箱后的时间与温度等,以及集装箱号和集装箱封识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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