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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05-17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607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涉及天津市河北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委托深圳海关相关食品资讯海关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检验检疫相关食品资讯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检验报告》,涉及河北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河北区乐迪蔬菜市场(马洪国)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23年3月1日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五号路与增产道交口(乐迪五号路分市场B85-88)的当事人(马洪国)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检产品为豇豆,样品数量为3.07Kg。2023年3月23日,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23320042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以24元/Kg的价格售出3.07Kg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产品,购进上述产品时,当事人未向上游销售者索要相应进货票据。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0。本案货值金额为73.68元,违法所得为73.6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案件需要的相关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形;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后能主动实施涉案产品召回工作,且期间未发现有不良反应案例,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3.68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73.68元。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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