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招商加盟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10-81351800

《野生动物检疫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第656号)

2023-03-29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浏览:903
核心提示:为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野生动物相关食品资讯动物检疫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维护公共卫生相关食品资讯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24日
 
  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为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一、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以下简称“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附件1)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利用。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二、《野生动物检疫规程》和《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附件2)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三、出售、运输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饲养、出售、运输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三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见附件3)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饲养、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单位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按照《野生动物检疫规程》要求,开展野生动物隔离观察、健康状况记录、临床检查等工作,填写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附件4)。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经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野生动物,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等证件以及出售、利用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文件或专用标识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经补检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提供《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二)临床检查健康。
 
  八、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辖区野生动物饲养单位生产和疫病监测情况,及时提供发现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线索。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疫病情况。
 
  九、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区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建设,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完善野生动物检疫技术支撑体系。
 
  十、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以及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非原产我国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苗种的检疫参照水产苗种检疫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运输,是指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行为。
 
  十一、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野生动物的检疫,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野生动物检疫规程
 
  2. 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
 
  3. 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样式及填写说明
 
  4. 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
 
  附件: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免责声明:本平台分享的的图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平台转载旨在分享交流,并不代表赞同文中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仅供读者参考,不用作商业用途。若侵权,版权等问题,烦告知及联系电话:15311449466,将马上安排删除。
本文来源网络,侵权请联系中华食品招商网编辑!

中华食品招商网官方二维码 做招商 找项目 看资讯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食品招商网公众号

找项目,看酒行业资讯,浏览更方便

您还可能关注的展会

更多
网站首页  |  广告服务  |  投稿指南  |  采访报道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Powered By DESTOON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1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Copyright © 2009-2021 www.foodso.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