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农业农村(农牧)、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好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黄河禁渔相关食品资讯禁渔执法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维护黄河禁渔秩序,切实保护黄河水生生物相关食品资讯水生生物资源,按照今年中央相关食品资讯中央一号文件相关食品资讯一号文件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黄河禁渔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黄河禁渔期制度要求,锚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聚焦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强化全时段、全方位、全链条执法监管,采取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高要求,严厉打击违反黄河禁渔规定捕捞等各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黄河禁渔期制度执行到位、秩序稳定,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养护。
二、主要任务
(一)严打非法捕捞行为。紧盯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针对违法捕捞高发水域、高发时段、高发类型,统筹调配执法力量,持续加大执法投入,采取分片包干、蹲守驻点、高频巡查等多种方式,密集开展水陆联动执法,精准定位、精密布控、精确打击,确保执法监管全覆盖、不留死角。加强行刑衔接,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化生态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失追偿。
(二)统筹流域分段管控。黄河河源区和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渔,要围绕土著鱼类资源及其栖息地管护,强化常态化巡护,织密网络、事前防范、群防群治、打击偷捕,有力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中游和下游水域禁渔期间,要聚焦重点水域、重点时段,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电毒炸”等严重违法行为。黄河下游三角洲、入海口等河海交汇区域,要严防海上渔船逆流而上,重点打击在禁渔期网鱼电鱼、偷捕螃蟹、泵吸贝类等违法行为,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三)盯紧非法销售环节。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强化对水产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在禁渔期销售非法渔获物或以“野生鱼”为噱头销售水产品行为。顺藤摸瓜、循线深挖,通过销售端溯源倒查非法水产品来源,从严从快从重惩处非法捕捞行为人,查处非法捕捞工具、网具的制造、销售厂点。
(四)规范休闲垂钓活动。因地制宜加强对休闲垂钓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防止以休闲垂钓为名从事捕捞作业。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抓好执法监管对确保黄河禁渔期制度落实落地、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具有重要作用。沿黄各地渔业渔政和公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结合职责任务和辖区工作实际,成立工作小组,建立多部门会商机制,抓紧细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和任务分工,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任务落实,并组织开展黄河禁渔秩序状况调查评估。
(二)深化执法协作。在地方政府统筹下,渔业渔政和公安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水利、工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信息联通、力量联合、执法联动、问题联处、区域联防,进一步畅通案件移送和行刑衔接渠道。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渔业渔政部门作出检验、鉴定和涉案物品保管销毁处置等协助的,渔业渔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要加强省际、市际、县际交界水域的定期联动执法,避免出现执法真空。农业农村部将继续组织沿黄9省(自治区)开展省际交叉执法检查,并邀请媒体全程跟踪监督报道。
(三)强化支撑保障。各地渔业渔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主动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落实《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提升渔政监管技术水平,加强无人机、视频监控和雷达等新装备新技术配备应用。
(四)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执法人员下基层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黄河禁渔期制度,普及渔业法、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及时曝光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实施大案要案挂牌督办,提高法律震慑力。用好社会监督,发挥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010-59191110)及公安报警平台作用,及时受理核查群众举报信息,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
各地渔业渔政和公安部门要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件办理情况,随报重特大案件或紧急突发情况。专项行动总结请于行动结束后10日内,分别上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徐雨晗 010-59192997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卢咿静 010-66261264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钟 晶 021-62688825
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