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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9号(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03-01 (来源: 海关总署) 浏览:264
核心提示:2023年2月9日,新加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2月5日,该国北区(North)在野生动物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1头野猪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3年2月9日,新加坡向世界动物相关食品资讯动物卫生相关食品资讯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2月5日,该国北区(North)在野生动物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相关食品资讯非洲猪瘟,1头野猪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相关食品资讯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相关食品资讯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相关食品资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食品资讯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新加坡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24日
 
  公告下载链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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