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监测工作效能,确保各级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顺利推进,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按期高质量完成,食品抽检结果及时公开,结合我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度,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督查单位应在督查前确定重点督查事项和范围,采取现场督查或书面督查的方式开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督办。现场督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三条 督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度及完成质量;
2、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推进情况及完成质量;
3、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工作进度及完成质量;
4、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公示情况;
5、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现场督查前应成立督查组,督查组人员原则上由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每组人数不得少于2人。督查组应准确记录督查情况,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督查情况记录表》(附表1)。
第五条 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督办。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限要求不同分为普通督办件、重要督办件和紧急督办件。
第六条 督办件应分类予以处理。普通督办件主要督办因工作进度缓慢、核查处置任务领取不及时、核查处置超期、核查处置不到位、信息公示不及时等一般性问题;重要督办件主要督办总局转办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等重点食品核查处置案件、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食品安全考核评议指标等事项;紧急督办件主要督办承检机构发生重大抽样检验责任事故的处理、抽检结果产生不良舆情的应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紧急事项。
第七条 督办事项应由督办部门及时下达书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督办通知书》(附表2)(以下简称“《督办通知书》”),并统一编号登记,根据督办内容和职责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明确办理方式、办理要求及办理期限。现场督查时发现的问题,督查组视情况可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办通知书》,无法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提交所在市场监管部门统一下达。紧急事项可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善督办手续。
第八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办通知书》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按期准确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最多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3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九条 督办部门应对本级下达的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过程督办。
第十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督办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督办部门负责实施加严催办。
第十一条 督办部门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督办人员对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进行初审建议并报相关部门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督办部门应对办理结果应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办结意见。
第十二条 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督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要、紧急督办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 督办部门对需退回重办的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六条 经审核督办部门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办程序。
第十七条 督办部门对督办件实行挂账销号制度,建立台账,并对经审核办结的督办件进行分类归档。
第十八条 督办部门应采取编制督办简报等方式,对下达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办工作的数量及交办、办理、催办、退件、办结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省局将从2021年开始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督查督办情况列入年终对各市(州)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效果落实等。
第二十条 督办部门是指下达《督办通知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是指具体办理《督办通知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办人员是指督办部门具体负责督办工作的行政人员。
第二十一条 此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