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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3-02-01 (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103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做好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生猪屠宰相关食品资讯生猪屠宰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条例》,切实做好我省生猪相关食品资讯生猪定点屠宰相关食品资讯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相关食品资讯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2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方式: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0871-65749524
 
  邮箱:ynsnynctxmsyc@163.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邮编650224)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30日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各州(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现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申请前提条件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州(市)生猪屠宰企业布局规划,设计年屠宰生猪应在15万头以上;年设计屠宰量小于15万头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拆一建一”的原则办理。
 
  二、审查范围
 
  新建、迁址重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设置申请
 
  (一)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生猪屠宰行业发展需求,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请单位向州(市)人民政府提交拟建单位的申请材料。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
 
  2.自然资源部门(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
 
  3.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4.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拟建地块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意见。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或备案意见。
 
  6.地理位置图、厂区各功能区平面布局图、屠宰车间平面设计图、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动物检疫及兽医卫生检验工序位置图。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州(市)审查。州(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州(市)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查,并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申请表出具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回复。
 
  (三)征求意见。州(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的,书面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并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书面申请材料和市级人民政府足额配备驻场官方兽医的承诺函。
 
  (四)作出决定。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确定是否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申请单位收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审查发证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申请。生猪屠宰厂(场)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初审有关资料,并向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1.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近3个月内屠宰加工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市政生活饮用水水源除外)。
 
  6.屠宰技术工人花名册及对应健康证明复印件。
 
  7.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及对应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8.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清单或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9.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现场评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查评定表》(附件3)进行现场评估,并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查发证申请表》出具审核意见。
 
  (三)审批发证。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行政审批时限,审批及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下发资格确认通知,并将确定的屠宰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上报备案
 
  州(市)人民政府将批准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
 
  六、录入管理系统
 
  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将批准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确认文件及《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扫描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将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请农业农村部录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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