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标称茂名市耀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规格型号50千克/袋 生产日期:2022年3月10日),其中色值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茂名市耀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茂名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决定对茂名市耀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5001.5元;2.罚款27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2〕52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