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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食品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2期)

2023-01-04 (来源: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584
核心提示:本期市本级食品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豆制品、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蜂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等9类食品共12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合格116批次,不合格7批次。
  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食品抽检。本次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本期市本级食品抽检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加工品、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肉制品、乳制品相关食品资讯乳制品、饮料相关食品资讯饮料、酒类相关食品资讯酒类、豆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茶叶相关食品资讯茶叶及相关制品、蜂产品相关食品资讯蜂产品、食用油相关食品资讯食用油、油脂相关食品资讯油脂及其制品、薯类相关食品资讯薯类和膨化食品相关食品资讯膨化食品、水产相关食品资讯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相关食品资讯果制品、特殊膳食相关食品资讯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相关食品资讯调味品等9类食品共12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合格116批次,不合格7批次(抽检明细详见附件)。其中,合格食品包括:茶叶及相关制品13批次、豆制品2批次、蜂产品4批次、粮食加工品3批次、食用农产品67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4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批次、水产制品2批次、水果制品2批次、特殊膳食食品3批次、调味品5批次。不合格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7批次。不合格问题主要检出农药残留、金属污染物等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存在问题
 
  (一)农药残留问题
 
  1. 曲江区马坝镇顺利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乐昌市河南农贸市场青菜3、4号档许昌文销售的荷兰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 始兴县马市镇明瑞水果蔬菜商行销售的长豆角,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翁源县龙仙镇老萧菜档销售的荷兰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金属污染物问题
 
  1.武江区叶常青蔬菜档销售的菠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市场陈仁贵、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市场冯建国销售的姜,铅(以 Pb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1.氧乐果:氧乐果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氧乐果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荷兰豆(食荚豌豆)中氧乐果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2.克百威: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常见的一种杀虫剂、杀螨、杀线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克百威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长豆角中克百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3.铅(以Pb 计):铅属于重金属元素,广泛存在于自然环境中。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姜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1mg/kg。含量少的情况下,人体可排泻,不会引起症状。但长期食用铅超标的食品,会蓄积在体内,危害人体健康。蔬菜中检出铅含量超标,主要是蔬菜种植的土壤、水源受到污染所致。
 
  4.镉(以Cd计):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菠菜中镉的最大限量值为0.2mg/kg,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新鲜蔬菜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三、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特此通告。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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