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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十一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12-07 (来源: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046
核心提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十一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十一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十一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嘉兴市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共处理相关食品资讯处理十一起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十一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十一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400314333249的原味瓜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惠买得超市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抽样编号为DC22330400314333250的情人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惠买得超市销售的情人梅“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胭脂红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情人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2569的老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起点生鲜店销售的老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2570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起点生鲜店销售的豇豆甲基异柳磷、噻虫胺、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甲基异柳磷、噻虫胺、三唑磷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2724的鲫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禾菜菜生鲜店销售的鲫鱼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五氯酚酸钠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六、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2725的鲈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禾菜菜生鲜店销售的鲈鱼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五氯酚酸钠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七、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2731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嘉优生鲜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八、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2722的黄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治景生鲜店销售的黄瓜甲拌磷、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甲拌磷、氧乐果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九、抽样编号为DC22330400318231553的花蛤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街道王敏英冷冻肉食店销售的花蛤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机构为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氯霉素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花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十、抽样编号为DC22330400318231554的花蛤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街道葛明青冷冻肉食摊位销售的花蛤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机构为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氯霉素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花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十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400318231006的生油(黑芝麻)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粮油副食品市场二利花生批发部销售的生油(黑芝麻)产品“酸价”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酸价”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生油(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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