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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湘农办发〔2022〕107号)

2022-11-28 (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460
核心提示: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修订了《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关食品资讯事件应急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修订了《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食品资讯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1.5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详见附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省、市州、县市区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设省农业农村厅,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厅领导、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法规处、计划与财务处、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处、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省植保植检站、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药检定所(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参照省级设立。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与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沟通、衔接,并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和终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统一指挥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配合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2.2.2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省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议启动、调整和终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省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省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厅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检测、监测并进行分析研判等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监控、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协调处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厅法规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法规指导及审查,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厅计划与财务处:协调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厅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处: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产地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置工作。
 
  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协助开展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厅畜牧兽医处:协助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协助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监督。
 
  省植保植检站: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农药问题的调查处置工作。
 
  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肥料问题的调查处置工作。
 
  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协助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省农药检定所(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农药问题的调查处置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组织网络舆情监测、搜集和整理,并按程序报送;及时通过官网官微发布经授权的权威信息,并做好网络技术支撑工作。
 
  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协助做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2.2.4应急处置工作组
 
  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分别设立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置组、技术专家组、信息综合组等工作组。
 
  (1)事件调查组: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产业(行业)主管处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组长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主要负责事件调查、事件影响评估,形成事件调查报告,为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参考。
 
  (2)事件处置组: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厅综合执法监督处配合,由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监督有关地方和单位追溯、控制事件所涉问题农产品,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下架、封存、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协调卫健、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协调所在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控制、依法取证、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事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建议。
 
  (3)技术专家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成,组长由省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主要负责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信息综合组:由厅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厅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负责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与发布工作。
 
  3 监测预警、突发事件报告与研判
 
  3.1监测预警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兽药残留等农产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通过风险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2事件报告
 
  3.2.1报告主体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4)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立即组织处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现事件或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场监管、卫健、公安等部门。对疑似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6小时内,分别报告市州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疑似较大(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逐级或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3.2.3报告内容及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分别简称“初报”“续报”“终报”),按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事件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进行。报告以正式文件为准,初报可先口头简要汇报,然后再报文件材料。
 
  初报: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发原因、信息来源的初步判断、事发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初报信息来不及核实的,可注明有关信息正在核实。
 
  续报:报告事发新情况,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进程报告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时以前作出,特殊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终报: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影响因素和原因分析,并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提出建议等。终报在应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3.3事件研判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即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判。内容主要包括影响范围和程度、可控性和发展趋势等,同时,建议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应采取的措施。
 
  3.4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研判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综合研判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4.1.1Ⅳ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和指导。
 
  4.1.2Ⅲ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和指导。
 
  4.1.3Ⅱ级响应
 
  初判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由省农业农村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处置。
 
  4.1.4Ⅰ级响应
 
  初判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成立省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现场工作组,在国务院或农业农村部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处置
 
  4.2.1紧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基层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可采取但不限于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包括:保护事发现场,封存相关物品,消除次生隐患,控制肇事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及时报告事态等。
 
  4.2.2事件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级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信息发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本级政府新闻办统一组织,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响应提升
 
  当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4.4.2响应降低
 
  当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响应终止
 
  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卫健、公安、民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突发事件责任调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事发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突发事件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责任划分和处理报告。
 
  5.3总结评估和报告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查明突发事件原因的基础上,应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评估,形成最终事件调查报告,一般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 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和专家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协调。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物资经费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6.4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科普宣教,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5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6.6责任追究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7表彰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附则
 
  7.1预案编制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职能职责的调整,以及演练培训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级别
标准
响应级别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行政村、企业等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损害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州内2个以县市区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的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级)
(1)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2)造成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损害事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3)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由省农业农村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级)
(1)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3)农业农村部或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级应急响应
注: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如农业农村部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则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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