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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1月22日)

2022-11-25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15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东丽区1家经营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检验检测相关食品资讯检测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食品资讯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东丽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东丽区富康达水产品经营部(杨文秀)销售的大泥鳅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天津市东丽区富康达水产品经营部(杨文秀)经营的大泥鳅鱼(活体)(购进日期:2022-07-28)进行抽检,2022年8月22日,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SC202205622),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产品于2022年7月28日从天津市红旗农贸批发市场流动摊贩购进,共购进15kg,购进单价18元/kg。购进上述产品时,当事人未向上游销售者索要相应进货票据。截至2022年8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30元/kg。当事人积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张贴召回公告,涉案不合格批次产品最终召回数量为零。本案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4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案件需要的相关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所述情形;在现场检查后能主动实施涉案产品召回工作,且期间未发现有不良反应案例,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3. 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450元。
 
 2022年11月22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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