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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的通知

2022-11-22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718
核心提示:《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已经省食品安全委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各市(州)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与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已经省食品安全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规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示范县要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系统治理、问题导向、联动共建、群众满意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三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由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应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标准,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与评价。《评价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范围为四川省地级市及自治州所辖行政县(自治县)、市、区。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本市(州)创建申报条件,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可自愿向所在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
 
  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分为创建申报、创建实施、评价验收、命名授牌四个阶段,每个评价周期一般为3年,其中,创建实施时间不少于2年。
 
  第二章 创建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自愿申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县政府,应在每个评价周期第1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本市(州)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择优向省食品安全办推荐。省食品安全办按程序对推荐县的申报条件审核后,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名单并公布。
 
  第七条申请创建的县(市、区)(以下称创建申报县)提交创建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建申报县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划、人口、经济等基本情况,本地食品特色产业情况,食品安全整体状况、基础条件和优势);
 
  (二)创建申报县计划为创建提供的组织保障、人力保障、财力保障和政策保障等措施,拟通过创建解决地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等;
 
  (三)创建申报县达到申报条件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名单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创建县政府)应当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创建名单后3个月内,制定创建方案。创建方案经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报省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九条创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创建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投入保障,广泛发动宣传,标本兼治,全程治理,组织开展各项创建活动。
 
  第三章 评价验收与命名
 
  第十条自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名单之日起,创建实施时间满2年之后,进入评价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查。创建县政府应当在创建实施满2年后3个月内对照《评价细则》开展自查自评,根据自查自评结果向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市级初评申请。
 
  (二)市级初评。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按程序对辖区内提出初评申请的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县(市、区)(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创建县)开展创建工作初审评价。初审评价结果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验收申请。对通过市级初审评价的食品安全创建县,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向省食品安全办提出评价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省食品安全办收到评价验收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评价验收。
 
  (一)满意度测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食品安全创建县开展满意度、知晓率测评,若测评结果未达《评价细则》中对应要求,则终止验收。
 
  (二)资料评审。对照《评价细则》,对申请验收的食品安全创建县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价打分。
 
  (三)现场检查。对照《评价细则》,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食品安全创建县开展现场核查,重点对资料评审中存疑的指标和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初评的部分指标进行复核。
 
  (四)综合评价。省食品安全办根据市级初评、资料评审、现场检查、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和日常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食品安全示范县拟命名建议名单。
 
  (五)社会公示。省食品安全办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食品安全示范县拟命名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相关问题,交由食品安全创建县所在的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通过省级评价验收的,由省食品安全办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对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实施动态管理,每个管理周期一般为3年。食品安全示范县每年开展自评,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前2年每年组织1次跟踪评价,第3年省、市两级开展1次复审。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示范县自命名起每年对照《评价细则》开展自评,自评情况报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申请市级跟踪评价,第3年申请市级复审。
 
  第十五条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日常监督管理,收到食品安全示范县政府申请后,开展跟踪评价,跟踪评价情况报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办可视情况对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跟踪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在每个管理周期第3年6月底前,完成复审自评,并向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复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市级复审。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照《评价细则》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开展复审,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复审意见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提交省食品安全办。
 
  (二)省级复审。省食品安全办结合县级自评、市级复审情况,对照《评价细则》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满意度测评。
 
  综合市级复审、省级复审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将食品安全示范县复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纳入继续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议名单,并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继续命名。
 
  (三)批准发布。省食品安全办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议名单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公布继续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县。
 
  第十七条省食品安全办在动态管理过程中若发现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明显滑坡、存在突出问题的,省食品安全办可以直接或责成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展综合研判,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撤销命名等措施。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安全办可直接或责成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查明情况,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撤销食品安全示范县命名: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或者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四)对存在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命名的情形。
 
  被撤销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县,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九条对没有通过省级评价验收的食品安全创建县,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可在下一年6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再次开展市级初评。仍未通过的食品安全创建县和复审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可在下一个评价周期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首次获得食品安全示范县命名和复审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作为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食品安全办将示范创建工作进度、评价结果等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分配业务因素,对首次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和复审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食品安全示范县给予一定激励支持。市(州)加强本辖区示范创建工作规划和经费管理,细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具体安排方案。县(市、区)具体实施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安全创建县政府对自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级初评和市级复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创建评价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所提供的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示范乡镇(街道)、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形成完善的示范创建体系,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
注:如近三年无表彰或问责等情况,请做出相应说明。 9.县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权重不低于3%,得1.5分,否则相应扣分。 1.5分 资料审查:①核查近三年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方案(细则)、评议考核结果通报。②核查近三年市(州)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基层监管所实际配备情况。 14.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对接或使用省、市规划建立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及时归集和综合运用相关数据,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1分 线上检查:登录系统核查食品安全工作等相关平台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农业种植单位。
注:辖区内无农业种植单位的,不作抽查。 17.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深入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化行动,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1分 资料审查:①核查农业投入品监管相关佐证材料。②核查近三年落实农药、化肥减量化行动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农资经营单位和农业种植单位。
注:辖区内无农资经营单位、农业种植单位的,不作抽查。 18.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并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加强牛羊等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实施病死畜禽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2分 资料审查:①核查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相关佐证材料。②核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相关佐证材料。③核查实施病死畜禽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定点屠宰企业。
注:辖区内无定点屠宰企业的,不作抽查。 19.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开尽开,在大型商超、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1分 资料审查:核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材料,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大型商超、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入场经营者,核实相关制度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主管部门。 21.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2分 资料审查:①核查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县级若无,可提供市级或省级文件)。②核查近三年监测超标粮食处置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粮食收储企业。 过程监管 22.对获得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规定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依法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2分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3.加强重点品种和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监管,持续加大大米、食用油、白酒、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等重点品种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和学校食堂、旅游景区、养老机构、集贸市场、进口冷链等重点场所食品经营安全风险防控力度,得2分,否则相应扣分。 2分 资料审查:核查近三年加强重点品种、场所监管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4.加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严格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加强特殊食品经营监管,规范标签标识、专区专柜等销售行为,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1.5分 资料审查:①核查近三年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计划与记录、问题整改验收等相关材料。②核查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的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保健食品经营店。
注:辖区内无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视为合理缺项。 25.持续加大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督促学校食堂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得2分,否则相应扣分。 2分 资料审查:核查近三年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的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中小学校、幼儿园。 26.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必进、应检必检、应消必消”要求,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进口冷链食品纳入追溯平台,“川食安”冷链食品三证等追溯信息完整,实现快速精准追溯,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落实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规范处置阳性事件,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2.5分 资料审查:①核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的佐证材料。②核查疫情防控措施及记录,阳性事件处置记录和报告等佐证材料。
线上检查:在“川食安”溯源监管平台中随机抽查冷链食品的追溯。 27.健全信用监管制度机制,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企业名下,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强化信用信息运用,进行信用分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1分 资料审查:核查信用监管制度和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佐证材料。
线上检查: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随机抽查辖区内5家企业档案信息更新情况。 注:对于辖区外法院刑罚的案件,辖区又未掌握的,视为合理缺项。 29.深入开展“昆仑”、“春雷”、“铁拳”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100%,依法依规公开案件查办信息,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2分 资料审查:①核查开展“昆仑”、“春雷”、“铁拳”等专项行动的佐证材料。②核查近三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目录及办理情况汇总表。③核查近三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败诉案件汇总表。 注:若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现“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的,可视为合理缺项。
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大型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配送中心、大型生鲜超市、中央厨房、集体配餐单位,查看快检情况。
注:若辖区内没有食用农产品配送中心、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单位,可不作抽查。 32.制定食品年度抽检计划,监督抽检计划完成率达到100%,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覆盖率达到100%,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2分 资料审查:①核查近三年县级监督抽检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佐证材料。②核查近三年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情况汇总表。③核查近三年各级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汇总表。④核查近三年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开的相关网址链接。
注:依照有关规定未公布核查处置情况的,应当作出说明。 33.食品安全抽检总量达到每年4批次/千人(食品抽检总量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本级组织实施的抽检,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抽检,不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快速检测,按辖区常住人口计算),得2分,否则相应扣分。 2分 资料审查:核查近三年每年食品抽检计划(方案)、统计汇总表、完成情况报告、经费保障等资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哨点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 注:若辖区内没有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则视为合理缺项。 4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标注规范,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稳定可控,对供应商定期审核或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自检,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1分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注:若辖区内没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则视为合理缺项。 43.食品经营者经营规范,加强散装食品(含无包装食品、散装熟食)、临期食品、保健食品管理,得2分,否则相应扣分;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覆盖从总部到门店(包括直营、合营、加盟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2.5分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商场、超市、便利店、连锁食品经营企业。 44.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得2分,否则相应扣分;规范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等重点业态经营行为,落实反食品浪费要求,提倡低碳绿色、营养健康餐饮方式,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2.5分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
注:若辖区内没有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可不作抽查。 45.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学校食堂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1.5分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 46.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信息公开等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质量检测、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入场销售者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来源不明或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 2分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入场经营者。 47.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应严格履行备案手续,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审查、信息公示等,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得1分,否则相应扣分;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确保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推行外卖食安封签,推广环保可降解容器包装材料,得0.5分,否则相应扣分。 1.5分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者,中小学校、幼儿园。 现场检查:现场拨打12315热线5次,查证接通率;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看对接应用情况和食品类消费投诉办理情况。 注:若辖区内没有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单位的,则视为部分合理缺项。 (必选项) 54.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分层分级、层级对应的包保工作机制,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10分 资料审查:①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佐证材料。②县、乡、村级领导干部包保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督查清单,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③对乡、村级领导干部开展督检的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①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以及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和参加考核等情况。②随机抽查县、乡、村级领导干部“三张清单一项承诺书”工作落实情况。 (自选项) 55.推进基层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管所规范化专业化建设,配齐配强基层食品安全专业人才力量,打通食品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 5分 资料审查:①核查基层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管所建设的相关佐证材料。②核查基层食品安全专业人才配备的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实地查看食品安全办、基层监管所的建设情况。 (自选项) 57.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创建为手段每年推动解决1至2项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让群众满意。 5分 资料审查:核查征集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含问题分析、制定措施等方面)、反馈办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与品牌培育
(自选项) 58.融合当地食品加工、乡村旅游特点特色,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产业,积极打造“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川字号”品牌。 5分 资料审查:核查地方特色产业、品牌打造及影响力的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工作成效。 综合治理
(自选项) 59.实施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 5分 资料审查:核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流通供应体系建设、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等综合治理的相关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乡镇、村一级农村食品经营者、农贸市场。 改造
(自选项) 60.支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在规划设计、硬件设施、环境卫生、经营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明显改善,提升农贸市场数字化管理水平。 5分 资料审查:核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范管理的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乡镇、村,实地查看工作成效。 (自选项) 62.综合治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经营店,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5分 资料审查:核查“三小”综合治理的经验总结材料,支持帮扶“三小”改善环境、改进条件的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核实“三小”综合治理实施成效。 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工作成效。 64.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被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表扬奖励,在省有关检查巡视、平时管理、评价验收中发现成绩特别突出,查办食品安全相关案件获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表扬(典型案例或挂牌督办等),承担重大专项工作贡献突出等,每项可加0.2分,最多可加2分。 2分 资料审查:核查相关佐证材料,并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评价。
发函求证:向相关单位发函求证。 65.县政府在上级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被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问责,在省有关检查巡视、平时管理、评价验收中发现较大问题,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连续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食品检验检测、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不及时不规范,信息发布严重违规,每项视情减0.2-1分,最多减5分;发现特别严重问题的减分不设限,直至否决。 5分以内 资料审查:核查相关佐证材料,并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评价。
发函求证:向相关单位发函求证。
  备注:
 
  1.四川省食品安全办组织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验收、复审和跟踪评价。
 
  2.《评价细则》所称食品安全包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所称食品安全监管包含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抽检和执法稽查等相关工作。
 
  3.《评价细则》中涉及百分比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规模以上企业和单位:按照统计学口径,目前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单位),年销售额在2000万及以上的食品经营企业(单位)。
 
  5.食品安全监管专业化“专业”统计口径: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贮藏与加工、食品工艺、烹饪与营养、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和检验(检测)、乳品工程、粮食工程、酿酒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贮运与营销、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化学类、材料类、园林类、畜牧类、预防医学、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卫生检验、法律、药学类、生物工程类等,或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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