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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答记者问

2022-09-30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595
核心提示: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61号令),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13件部门规章予以修订。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61号令),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13件部门规章予以修订。市场监管总局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下本次规章修改和废止的背景?
 
  答: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61号令),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13件部门规章予以修订。本次修改和废止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一是根据8月3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对《决定》中取消或调整的21项罚款事项涉及的7件部门规章,作出相关修改。
 
  二是为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系统部门规章更加系统、协调、管用,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开展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本次一揽子废止6件部门规章,修改6件部门规章。
 
  记者:《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废止后,是否有后续监管措施?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召回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的情形,并在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了拒不召回和拒不配合召回的法律责任,对药品召回制定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新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药品召回程序作出细化规定。该文件将于规章废止后同步实施,以保障药品召回工作的连贯性。
 
  记者:请介绍下其他5件规章废止的原因?
 
  答:除《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外,本次还废止了5件规章。
 
  一是废止《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知识产权局已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另行发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章废止后,将按照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二是废止《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1部分:关于用XML处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文件的暂行办法》《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2部分:关于用XML处理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数据的暂行办法》。上述3件专利规章由于不再符合当前工作需要,拟直接废止。
 
  三是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考虑到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管理,制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多份文件,总局也出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规章废止以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请详细介绍下本次部门规章修改的情况?
 
  答:本次共修改部门规章13件。
 
  一是按照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有关要求,对7件规章进行修改,将罚款事项涉及的条文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是上位法或者相关法律内容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对2件规章进行修改。如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告送达六十日调整为三十日;根据国务院废止《信访条例》,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修改为“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与党中央、国务院新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协调衔接。
 
  三是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及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对3件规章进行修改。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四是根据有关行政许可改革,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记者:本次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以后,总局下一步立法工作方向是什么?
 
  答: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监管,抓紧制定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监管亟需的法律法规。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以法治监管为根本,加快推进党中央、国务院重点部署的立法任务,加强创新制度供给,紧密围绕新时期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改、废”,促进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更加系统、规范、协调,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在建设统一大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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