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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8-31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浏览:475
核心提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是种子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品种试验是审定制度的基础支撑和科学依据。“十三五”以来,我国品种审定试验通道不断拓宽,有效破解了试验容量不足的矛盾,激发了育种创新活力,加快了品种选育步伐,为保障种源自主可控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一些地方主要农作物品种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主要农作物相关食品资讯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是种子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安全而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品种试验是审定制度的基础支撑和科学依据。“十三五”以来,我国品种审定试验通道不断拓宽,有效破解了试验容量不足的矛盾,激发了育种创新活力,加快了品种选育步伐,为保障种源自主可控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一些地方主要农作物品种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品种审定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部署,规范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提升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水平,优化种业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有关要求,以提高审定品种水平为目标,聚焦品种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通道问题,突出关键环节,加强督促指导,健全部省协同、标准统一的品种试验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品种试验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切实增强品种审定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形成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高质量的品种支撑。
 
  二、健全品种试验监督管理机制。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牵头负责全国品种审定试验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好国家级品种试验,加强对省级品种试验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参试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的监督管理。省级种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辖区内国家和省级各渠道品种试验监督管理。绿色通道企业、联合体成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强化诚信自律意识,严格按照品种试验方案规范开展试验,自觉接受督促指导,对试验结果真实性负责。
 
  三、规范品种试验主体管理。绿色通道企业必须是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试验品种为自主研发,且为第一选育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育种能力,组建时必须有自有品种参加试验,参试品种在报审时不得变更品种选育单位。绿色通道企业、联合体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试验的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开展相应品种试验的能力、条件和技术人员,要加强试验技术培训。全国农技中心和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要建立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主体清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严格品种试验方案审查。绿色通道企业和联合体成员单位要对照国家或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统一试验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品种试验方案,确保试验设计、主要内容、相关要求等相一致。同一品种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只能参加一个渠道的品种试验。全国农技中心、科技发展中心和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把试验方案审核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或审核通过,坚决杜绝方案“带病”实施,切实从源头保障品种试验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加强品种试验质量检查。绿色通道企业和联合体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实施,建立包括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档案,结果数据要在国家或省级品种区试信息平台及时填报,保证试验数据可追溯。全国农技中心、科技发展中心和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要加强试验设计和试验实施过程的监管,采取田间考察、监督抽查、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经常性检查,评估试验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试验质量的可靠性,坚决杜绝在试验中弄虚作假,切实保障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依法处理不合格试验主体。对检查中发现的试验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能够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试验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要报废处理。对试验基本条件有明显缺陷、未按试验方案实施、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试验主体,终止试验程序,取消试验资质。对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试验主体和问题品种,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情况我部将集中通报,强化震慑效应。
 
  为确保上述措施的落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专项整治。绿色通道企业和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要重点从品种参试条件、品种选育报告、承试单位条件、试验设计布局、试验操作质量等方面,对近几年特别是2021年以来品种试验开展全面自查,查找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1),于2022年9月20日前报送所在省级种业管理部门汇总后提交全国农技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统一抽查(抽查表见附件2),抽查比例不少于两个渠道品种试验在本辖区试验点次数的20%(DUS测试抽查品种数的20%),形成抽查报告,分别于2022年10月30日(春、夏播作物)和2023年4月30日(秋播作物)前报送全国农技中心。我部将适时分片区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并通过全国种业投诉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品种试验管理水平。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陶伟国 010-59192835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王玉玺 010-59194512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张秀杰 010-59199395
 
  电子邮箱:qgnjzxpzqsq@agri.gov.cn
 
  附件:1.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自查报告格式
 
  2.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抽查评价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8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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