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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08-19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824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不合理罚款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有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食品资讯服务改革,减少不合理罚款事项,根据《国务院相关食品资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有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相关食品资讯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
 
  附件: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部署,拟对以下行政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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