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任务612批次,涉及餐饮相关食品资讯餐饮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炒货相关食品资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相关食品资讯果制品、调味品相关食品资讯调味品、方便食品相关食品资讯方便食品、糕点相关食品资讯糕点、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蔬菜相关食品资讯蔬菜制品、速冻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速冻食品及饮料相关食品资讯饮料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相关食品资讯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94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一、淮安市江苏惠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制脆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南京市秦淮区周敏敏面馆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南京市秦淮区周敏敏面馆使用的芥末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南通市如东沈志华猪肉经营部销售的芹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五、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洋口港海鲜商贸城朱炜泽销售的豇豆,啶虫脒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六、南京市江宁区崇鼎中餐厅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七、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店销售的标称江苏新禾润世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扬州中蔬农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黑芝麻核桃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八、淮安市清江浦区鑫隆亿家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麦吉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添加蔗糖沙拉面包,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九、泰州市靖江市鑫宏发百货超市万健加盟店销售的标称江阴橙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阴咪丝德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明治紫米面包(生产日期:2022-03-06),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泰州市靖江市鑫宏发百货超市万健加盟店销售的标称江阴橙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阴咪丝德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明治紫米面包(生产日期:2022-01-20),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扬州市高邮市新区综合市场朱建新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二、淮安市金湖县全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健康路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常州杰客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湖藕粉(未添加蔗糖),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十三、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乐尚至信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苏州芝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彩花生(炒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四、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迎百客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苏州芝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五、盐城市亭湖区城中零食码头休闲食品解放北路店销售的标称新闽冠供应链管理(常州)有限公司生产的3+2吐司(紫米夹心),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十六、盐城市亭湖区城中零食码头休闲食品解放北路店销售的标称新闽冠供应链管理(常州)有限公司生产的3+2吐司(红豆夹心),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十七、宿迁市沭阳县康軒干货经营部销售的生花生,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十八、宿迁市沭阳县沭城刘秀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宿迁市众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淇淋粉(牛乳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表。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