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广西和贵港市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工作计划,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部门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糕点相关食品资讯糕点、餐饮相关食品资讯餐饮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豆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豆制品、食用油相关食品资讯食用油、油脂相关食品资讯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肉制品、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加工品、酒类相关食品资讯酒类、饮料相关食品资讯饮料等20类526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检项目合格506批次,不合格20批次(见附件),检出重金属污染、生物毒素、微生物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情况
(一)重金属污染
1. 贵港市覃塘区正瑞大百货超市销售的生姜(批次2022-04-15),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 贵港市覃塘区正瑞大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批次2022-04-15),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 贵港市港北区盛世万利百货店销售的山东生姜(批次2022-04-19),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生物毒素超标
1. 贵港市港北区吴显忠油坊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04-09),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 桂平市蒙圩镇梁胜永兴油坊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05-19),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3. 桂平市社坡镇吴超油房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03-09),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4. 桂平市社坡镇薛超寿油房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03-06),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5. 桂平市寻旺乡旺乾油房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03-03),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6. 贵港市港北区富山油坊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04-05),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三)微生物超标
1. 贵港市三友食品有限公司制售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生产日期2022-05-10),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1.贵港市覃塘区宏潮油坊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02-24),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 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吴木荣油房制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04-10),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农兽药残留超标
1.平南县众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批次2022-03-08),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2. 桂平市金田镇李锦波鱼档销售的淡水鲈鱼(批次2022-04-12),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3.桂平市长安工业园区雄仔海鲜店销售的花甲(批次2022-04-13),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4. 贵港市港北区盛世万利百货店销售的夏橙(批次2022-04-19),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 平南县大新镇铖记铖哥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鲈鱼(淡水)(批次2022-04-19),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6. 平南县大新镇渔家海鲜店销售的黑鱼(批次2022-04-16),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7. 平南县大新镇渔家海鲜店销售的花甲(批次2022-04-19),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履行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责任和义务。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接收核查任务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四、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一)重金属污染
主要不合格项目是镉、铅。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风险等,其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导致。铅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中,不会分解,是具有蓄积毒性的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在人体内不断蓄积,引起全身性的、多系统的损害,对人体有一定的致畸、致突变作用。
(二)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此外,植物油精炼不到位也可能造成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过氧化值不合格。???
(三)生物毒素
主要不合格项目是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B1是天然存在的人类致癌物。长期食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植物油可能会对肝脏造成损伤。其超标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在原料采购和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高温潮湿,导致原料霉变、腐烂;也有可能是企业在采购原料时没有严格挑选原料并进行相关检测或是加工中没有采用精炼工艺或工艺控制不当等。
(四)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规定韭菜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的最大残留量为0.5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如长期大量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健康影响风险。
(五)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是杀菌和杀寄生虫的化学制剂,进入水生动物体内后,会快速代谢成脂溶性的隐色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动物源性食品中使用该药物。水产品中检出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了预防和治疗鱼类等的寄生虫病等,非法使用孔雀石绿所致。
(六)氯霉素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
(七)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是一种化学合成广谱抑菌剂,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根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的规定,水产品中含量≤100μg/kg、产蛋鸡禁用。长期摄入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八)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总量)是合成的抑菌类药物,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还用于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根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的规定,水产品中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该类药物在人体中产生蓄积,长期过量摄入将会给人体的健康带来危害。磺胺类(总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治疾病而超量使用或没有加强用药控制所致。
(九)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等)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或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十)三唑磷
三唑磷(triazophos),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的有机磷类广谱性杀虫、杀螨剂,无内吸性,但会深度渗入植物组织。用于观赏植物、棉花、水稻、玉米、大豆、油棕榈、橄榄和咖啡,防治蚜虫、蓟马、蠓虫、甲虫、鳞翅目幼虫、地老虎和其它地下害虫、红蜘蛛和其他螨类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三唑磷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三唑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的规定,我国主要食品中三唑磷的限量标准,谷类、蔬菜和蔬菜干制品类小于0.05 mg/kg,水果类小于0.2 mg/kg。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转载须整版采用。)
附件: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