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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6-20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962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为便于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解读如下。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生产领域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检查相关食品资讯检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食品资讯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印发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监督检查工作是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2021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突出生产领域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管理办法》,以期进一步明确检查要点,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合法性。
 
  二、制定依据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9号);
 
  4.《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5章,45条,包括总则、监督检查事权、监督检查要点、监督检查程序和附则等。在国家总局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基础上,主要对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事权和检查程序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明确规定了谁去查、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么办等内容。
 
  (一)关于谁去检查。《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对监督检查事权实施层级进行了划分:一是市局负责监督指导、重点组织协调本市范围内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组织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等。二是区县局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规模、风险、分布等情况,划分业务科室、执法支队、市场监管所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事权;负责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负责“一证多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实施体系检查。三是市场监管所受区县局委托对辖区食品生产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关于检查什么。《管理办法》第三章围绕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信息追溯等13项,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要点,并在附件中细化明确食品生产企业69项检查要点,并新增明确小作坊23项检查要点。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或者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等情况项目,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
 
  (三)关于怎么查。《管理办法》第四章中对检查方式予以了明确和规范。一是在第15条中规定市局应当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和要求。二是在第16条中按照生产者风险等级分别确定频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以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高风险食品生产者,可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三是区分了不同检查方式的检查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应当覆盖全部检查项目,飞行检查可以针对问题线索确定部分项目进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局可以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四)关于检查发现问题怎么处置。《管理办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中,我们对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在区分主观性质、是否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分别作出责令改正、调查处理等规定。同时,对涉嫌犯罪、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也作出移送处理规定。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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