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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18期)

2022-06-15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844
核心提示: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保健食品、饼干、方便食品、糕点、酒类、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粮食加工品等8类食品65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36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组织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保健食品相关食品资讯保健食品、饼干相关食品资讯饼干、方便食品相关食品资讯方便食品、糕点相关食品资讯糕点、酒类相关食品资讯酒类、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食用油相关食品资讯食用油、油脂相关食品资讯油脂及其制品、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加工品等8类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65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相关食品资讯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相关食品资讯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36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见附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合肥、蚌埠、阜阳、安庆、滁州、六安、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合肥群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大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草莓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芜湖市好尚好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麦德发食品有限公司(阜阳)生产的香葱王薄饼,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安徽省皖垦农产品超市有限公司蒙城路分公司(合肥)销售的、标称安徽倮倮米业有限公司(滁州)生产的糙米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四、池州市贵池区时代嘉联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安庆市金光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步步糕,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购物城销售的、标称安庆市江岸一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蒸豆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池州市贵池区徽盐连锁小虎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池州市丰源食品厂生产的方片糕,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安徽徽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铜陵)销售的、标称芜湖市常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六安)生产的华皖银星陈酿(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九、阜阳市颍上县六十铺镇美惠佳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河北省保定崇门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二北京陈酿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芜湖市好尚好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一、六安市霍山品尚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二、阜阳市颍州区兰林蔬菜干鲜经营部销售的小米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三、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农场龙福超市销售的国产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四、黄山市黄山区天润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五、合肥新站区君之缘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小米辣,啶虫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六、合肥市嘉和苑农贸市场汪伦根销售的小米辣,啶虫脒、克百威、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七、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万达店(宣城)销售的、标称六安市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徽州原香菜籽油,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安市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八、蚌埠市固镇县家家乐生活超市二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固镇县香扬麻油坊(蚌埠)生产的芝麻油,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省固镇县香扬麻油坊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九、武汉爱司盟他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安徽芝神堂药业有限公司(六安)生产的新态牌破壁灵芝孢子粉,菌落总数、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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