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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吉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6-14 (来源: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936
核心提示:为加强吉林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依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的《吉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加强吉林省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相关食品资讯企业管理,依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的《吉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相关食品资讯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6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http://grain.jl.gov.cn),进入主页菜单的“网上调查”栏目提出意见。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6月10日
  吉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依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类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包括应急加工企业、应急储运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加工企业标准】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和从业人员。满足以下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标准:
 
  (一)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小麦日加工能力15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10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30吨;
 
  (二)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小麦日加工能力8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5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10吨;
 
  (三)县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小麦日加工能力1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1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1吨。
 
  第四条 【储运企业标准】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或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满足以下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标准:
 
  (一)省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库房仓容3000吨,油罐罐容300吨,日运输能力50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20吨;
 
  (二)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库房仓容1500吨,油罐罐容100吨,日运输能力2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0吨;
 
  (三)县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库房仓容200吨,油罐罐容10吨,日运输能力10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5吨。
 
  第五条 【配送中心标准】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具备一定数量符合国家分类商品仓储条件的周转仓容。满足以下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标准:
 
  (一)省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库房仓容1000吨,油罐罐容120吨,日运输能力60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30吨;
 
  (二)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库房仓容100吨,油罐罐容80吨,日运输能力2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5吨;
 
  (三)县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库房仓容20吨,油罐罐容5吨,日运输能力10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5吨。
 
  第六条 【供应网点标准】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满足以下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标准:
 
  (一)省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10吨,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10吨,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
 
  (二)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3吨,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1吨;
 
  (三)县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0.5吨,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0.5吨,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0.5吨。
 
  第七条 【保障中心标准】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两种及以上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同时具备加工、仓储、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能力(各项能力只需满足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标准。
 
  (一)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
 
  1.仓储能力为库房仓容3000吨、油罐罐容300吨;
 
  2.加工能力为小麦日加工能力15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10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30吨;
 
  3.运输能力为日运输能力60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30吨;
 
  4.供应能力为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10吨,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10吨,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
 
  (二)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
 
  1.仓储能力为库房仓容1500吨、油罐罐容100吨;
 
  2.加工能力为小麦日加工能力8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5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10吨;
 
  3.运输能力为日运输能力2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5吨;
 
  4.供应能力为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3吨,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1吨。
 
  (三)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
 
  1.仓储能力为库房仓容200吨、油罐罐容10吨;
 
  2.加工能力为小麦日加工能力1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1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1吨;
 
  3.运输能力为日运输能力10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5吨;
 
  4.供应能力为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0.5吨,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0.5吨,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0.5吨。
 
  第八条 【备案步骤】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每年底,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应急保障企业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
 
  (二)初步确定。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择优初步确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实地查看。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对初步确定企业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地查看,应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订协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地范围内公开。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备案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
 
  第九条 【日常监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时间节点动态维护企业信息,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政策支持】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粮食风险基金、信贷支持行动等项目资金中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
 
  第十一条 【情况评估】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禁止性规定】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 【地方管理制度】市级及以下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牌匾发放】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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