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相关食品资讯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食品资讯卫生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相关食品资讯修正)》《海南生活相关食品资讯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修正)》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结合2022年立法计划和餐厨垃圾相关食品资讯餐厨垃圾管理实际,我市拟对原《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海口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6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
反馈意见方式:公众可实名在征集调查栏直接提交意见,或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kylhwzhk@163.com)。
联系电话:68723515 ??68723511(传真)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市政府行政办公区15号北楼四楼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综合协调科
联系人:郭运勇 李贵敏
附件: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未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设施,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设施完好、封闭、整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收运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未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或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