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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吉牧质发〔2022〕46号)

2022-05-18 (来源: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浏览:910
核心提示:为全面掌握吉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将“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引向深入,为持续打击“瘦肉精”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撑,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全力确保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相关食品资讯畜牧业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农业农村)局,省畜牧总站:
 
  为全面掌握我省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将“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引向深入,为持续打击“瘦肉精相关食品资讯瘦肉精”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撑,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相关食品资讯消费安全,全力确保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局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相关食品资讯风险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一)监测品种: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鸡蛋、蜂蜜、鸽子、乌鸡。
 
  (二)监测数量:2022年,全省计划抽样监测912批次畜禽产品相关食品资讯畜禽产品(其中:猪肉60批次、牛肉300批次、羊肉200批次、鸡肉100批次、鸡蛋200批次、蜂蜜16批次、鸽子18批次、乌鸡18批次),抽样要做到市(州)、县(市、区)全覆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抽样样本总量不少于10批次。
 
  猪肉、牛肉、羊肉样本必须在取得许可备案的屠宰企业内抽取,羊肉样本抽样不足时,可抽取牛肉样本补足,严禁用猪肉样本替代牛肉、羊肉样本;猪肉样本抽样不足时,可抽取牛肉、羊肉样本补足。鸡肉样本可在屠宰企业或养殖企业内抽取,鸽子、乌鸡样本抽样不足时,可用鸡肉样本替代,但是,每个市(州)必须抽取1个鸽子样本和乌鸡样本;鸡蛋、蜂蜜样本必须在养殖企业抽取。
 
  (三)监测项目:
 
  1.猪肉、牛肉、羊肉监测3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2.禽肉和鸡蛋监测8种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和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
 
  3.蜂蜜监测氯霉素、甲硝唑、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9种禁用药物。
 
  (四)监测对象:重点监测依法取得许可备案的畜禽屠宰企业、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小、散养殖户以及鸽子、乌鸡等特殊养殖品种大户、散户。
 
  (五)监测时间:2022年全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共分四次进行,分别为5月份、7月份、9月份和11月份,采集的样本必须明确产地和来源,对于来源不详,产地不清的样品坚决不予抽取。
 
  第一次:5月25日前,省畜牧总站完成抽样工作,6月20日前,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实验室检测确证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次:7月10日前,省畜牧总站完成抽样工作,7月30日前,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实验室检测确证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第三次:9月10日前,省畜牧总站完成抽样工作,9月30日前,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实验室检测确证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次:11月15日前,省畜牧总站完成抽样工作,12月10日前,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实验室检测确证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六)监测办法:
 
  1.抽样方法。抽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执行。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取样量应满足检测和复检需求。抽样工作严格按照“双随机”要求,依据养殖场、屠宰场名单,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
 
  (1)抽样单。抽样单由采样人员按照抽样单样式逐项填写使用。抽样单信息必须填写完整,不需要填写的位置以“/”划掉,屠宰企业内抽取的样本,必须填写检疫证号。
 
  (2)编号规则。抽取的畜禽产品样本需清楚标明样品名称和样品编号等信息。2022年度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样品编号由省畜牧总站依据相关规则负责编制。
 
  (3)样品的处理。所有抽取的样品都要现场进行取样和封样,禽蛋样品需现场将蛋液混匀后用塑料瓶密闭盛放。
 
  抽取的每份样品平均分装成3份(3瓶),待样品彻底冷冻,重新核对抽样单信息之后留样1份(1瓶),并留存抽样单复印件。
 
  2.抽样方式。抽样工作由省畜牧总站负责统一组织,各市(州)、县(市、区)畜牧总站负责具体配合。
 
  3.样品数量。
 
  (1)猪肉、牛肉、羊肉、禽肉:每个样品抽取1.5斤,平均分成3份,2份送检,1份留样。
 
  (2)鸡蛋:每个样品抽取10-12枚,打碎搅匀后,平均分成3份,2份送检,1份留样。
 
  (3)蜂蜜:每个样品抽取150g—200g,平均分成3份,2份送检,1份留样。
 
  4.检测方法。实验室检测按国家统一的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
 
  二、检前告知
 
  各地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履行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告知义务,提升被监测企业(场、户)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意识,增强养殖、屠宰从业者科学生产、按标生产、安全生产意识,自觉抵制、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提升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科(处)要指导协调好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总站)、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禽屠宰管理等机构有力配合抽样采样工作,确保监测计划顺利实施,确保抽检样本全程可追溯。
 
  (二)明确任务分工。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抽样工作由省畜牧总站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畜牧总站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科(处)要做好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追溯执法等工作,提供好备案养殖场名单供抽签选点。
 
  (三)畅通举报奖励渠道。鼓励社会各行业和个人监督举报畜产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宣传好《吉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及查办大要案件补助办法》,利用好“12331”监督举报电话。
 
  (四)检测结果应用。省局将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支持企业开展优质安全畜禽产品品牌创建,保障品牌畜禽产品产销对接,保障优质、优势畜禽产品合格上市,进入餐桌,为我省畜产品安全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技术保障。监测结果主要用于掌握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影响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与评价,为各地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评价及监督执法提供数据支撑和法律遵循。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杨国锋 0431-88906783
 
  省畜牧总站 任科研 0431-87810912
 
  附件:全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指标分配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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