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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10期)

2022-05-23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359
核心提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4期)、《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5期)、《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涉及苏州市部分企业。
  江苏省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3批次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4期)、《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5期)、《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涉及苏州市部分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洋鸡蛋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1年第74期)涉及常熟市虞山镇照英禽蛋经营部经营的洋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农产品供应商问题。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鳊鱼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1年第75期)涉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龚龙福水产摊经营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问题。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19.6元、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豇豆(刘玉军小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1年第75期)涉及相城区黄埭镇刘玉军小蔬菜摊经营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问题。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的行政处罚。
 
  四、豇豆(杨运智大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1年第75期)涉及相城区黄埭镇杨运智大蔬菜摊经营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问题。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9元的行政处罚。
 
  五、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22年第2期)涉及姑苏区温珂鑫海鲜经营部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处罚款325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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