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招商加盟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10-81351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1号

2022-02-25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浏览:929
核心提示: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规范动物相关食品资讯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相关食品资讯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结合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
 
  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三、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了解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发现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检疫监管与养殖、运输、屠宰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动物检疫监督全链条智慧监管。要加快完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基础数据库,实现货主、启运地、目的地等信息“菜单式”管理;建立检疫信息落地反馈功能,对一定时限内未确认到达,或者确认到达的信息与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的,系统要能够及时发出警示提醒;健全检疫信息智能纠错功能,对信息填写不规范、数据错误等异常情况设置智能提醒。
 
  八、跨省调运活禽、活羊的检疫和调运管理,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执行。
 
  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我部原公布实施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2年2月23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免责声明:本平台分享的的图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平台转载旨在分享交流,并不代表赞同文中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仅供读者参考,不用作商业用途。若侵权,版权等问题,烦告知及联系电话:15311449466,将马上安排删除。
本文来源网络,侵权请联系中华食品招商网编辑!

中华食品招商网官方二维码 做招商 找项目 看资讯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食品招商网公众号

找项目,看酒行业资讯,浏览更方便

您还可能关注的展会

更多
Powered By DESTOON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1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Copyright © 2009-2021 www.foodso.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