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渔业相关食品资讯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十四五”期间我市继续实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2021年成品油价格相关食品资讯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渔业发展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按照结构优化、重点突出、绿色发展的思路,以优化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护生态、强监管,推动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渔业发展补助政策与渔业生产管理政策相协调,为促进渔业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资金,发挥合力。综合考虑我市渔业产业发展、资源生态保护、渔业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等实际,着眼渔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综合运用有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措施形成合力,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目实施程序,健全第三方审计核查机制,加大对项目申报、审批、建设、验收、资金拨付全过程监控和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明确责任,平稳推进。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和指导实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统筹分析渔业发展重点问题,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是落实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相关政策的具体执行,有关项目单位在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三、任务目标
到“十四五”期末,我市海洋和内陆捕捞渔船规模科学合理,捕捞强度控制有效;渔船渔港基础设施安全能级、监管效能稳步提升;渔政执法能力和装备水平显著提升、我市管辖水域及渔场秩序维护有力;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资源养护取得新成效;渔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四、支持方向
(一)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纳入国家规划的重点项目以及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
1.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主要支持人工鱼礁、管理维护平台、海藻等种(移)植修复、海洋牧场信息化等建设内容,支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2.渔业基础公共设施。一是支持列入国家规划的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重点支持对沿海渔港经济区区域内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二是支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在境内外建设的远洋渔业基地,鼓励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提高远洋渔业海外生产及配套服务能力。
3.现代渔业装备设施。一是支持开展远洋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更新改造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加快推广船载卫星导航等智能终端设备,支持更新有助于提升远洋渔业生产、保障生产安全的船上设施设备。二是支持开展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海洋宽带、安全救生通导设备、防污染设备和制冷保鲜系统更新配备,支持更新改造符合条件的近海渔船。三是支持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重点支持在具备深远海养殖条件的海域,购置、建设深水网箱、大型智能养殖设备。四是支持建设符合条件的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提升我市及周边市场保障能力。
4.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单位开展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支持建设配备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促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5.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一是支持开展公海渔业资源调查、过洋性渔业资源调查、全球重要鱼种资源动态监测评估和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二是对开展负责任捕捞、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业企业进行奖补。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相关的项目申报、资金安排、补助标准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每年度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重点保障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主要支持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海洋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渔政队伍装备和渔业信息化建设,统筹鼓励水产养殖绿色循环发展、渔业水域和物种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
1.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保障补贴申报信息化系统开发(升级)、维护。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方案、《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另行制定我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办法。2021年设为过渡期,沿用此前政策规定的程序要求,组织2020年度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2.捕捞渔船减船拆解。支持捕捞渔船减船拆解,减船拆解政策和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财政按以下标准对各区拆解结果予以奖补:海洋捕捞渔船0.5万元/千瓦(标准化渔船功率调剂部分不予奖补);内陆捕捞渔船实行奖补“退坡制”,2022年底前2万元/艘;2023年底前1万元/艘;2024年起不予奖补。
3.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对近海桁杆拖虾渔船实施标准化更新改造予以60万元/艘的定额补贴;对近海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按照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与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1:2的比例给予补贴,保障项目实施工作经费。相关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由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渔港基础公共设施。对市、区渔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沿海渔港经济区区域内的相关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予以适当支持。有关资金补助标准和项目管理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委根据项目情况商市财政局确定。
5.渔政装备和渔业信息化。对长江禁渔所需设施设备予以适当支持;保障部垂管(含委托管理)系统的数据技术委托服务;支持渔船管理、智慧渔业等信息化和渔业政务电子化创新改革。资金安排根据我市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6.水产养殖绿色循环发展。鼓励各区和相关单位推进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进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备研发和应用,
对水产推广体系建设、科研、养殖尾水达标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鼓励离岸养殖技术、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技术研发和设施建设。
7.渔业水域和物种资源保护。支持打击非法捕捞与水生生物养护工作,重点保障长江口禁捕执法专项;鼓励市、区相关部门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区建设,对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物种救护、增殖放流设备维护更新、技术能力提升和关键栖息地保护修复予以支持。
(三)统筹资金使用和管理。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在完成中央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规定的专项内调剂使用。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在完成当年度中央和我市相关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由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结合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渔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轻重缓急,研究确定其他支持方向和项目,统筹用于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工作,共同做好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区要建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完善本地区工作方案,积极落实资金配套措施,减轻渔民负担,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流程规范和项目实施。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计划、绩效目标、时间节点,向各区及相关部门分解任务、下达资金。各区负责本辖区内相关项目任务申报、组织实施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负责落实资金拨付和项目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告知和监督检查。各区在相关项目实施前,及时将相关补贴(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审核信息,向渔区、渔民和有关单位广泛宣传告知。要根据实施方案,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和资金发放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质量。
(四)加强审计核查和资金监管。各区不得挤占、挪用下达的资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将引入第三方审计核查机制,全程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将适时组织抽查,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加强验收考评和总结上报。各区要结合项目验收工作开展绩效考评,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能。要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绩效目标等进行评价。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按照相关项目建设验收标准,适时组织项目的验收,并按规定将相关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总结情况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