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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01-24 (来源: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691
核心提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3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3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嘉兴市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共处理相关食品资讯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3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3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3336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农行天下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3337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农行天下超市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超过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4415的鲫鱼(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商场销售的鲫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超过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为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鲫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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