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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36期)

2024-01-01 (来源: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985
核心提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2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3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6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7期),其中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2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3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6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7期),其中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玄武区宜买甜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南京福宝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香蒜蓉酱,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厂检报告单、供应者资质材料,有证据证明其来源,且不知道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标称南京十朝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京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销售商的产品贮存温度不符合产品贮存要求导致;上述企业的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后对外销售的,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3、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迈化路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南京脆而爽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糖大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24元,罚款5000元。
4、南京市雨花台区超旺餐饮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4L,共计44公斤,货值391.14元;已销售44L,共计44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反复使用次数过多造成。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4元,罚款500元。
5、南京市溧水区唐记生鲜店销售的豇豆,噻虫嗪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7公斤,共计7公斤,货值49元;已销售4.96公斤,共计4.96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7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6、南京市六合区沈世娟蔬菜店销售的本地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6公斤,共计3.6公斤,货值25.2元;已销售3.6公斤,共计3.6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1000元。
7、标称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核桃仁(椒盐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260袋,共计3.588公斤,货值6600元;已销售260袋,共计3.588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针对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8、南京市雨花台区旻禄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上海青,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56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款5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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