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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66期)

2021-12-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576
核心提示: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糕点、酒类、食糖、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1大类食品65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6批次。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组织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加工品、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肉制品、乳制品相关食品资讯乳制品、饮料相关食品资讯饮料、糕点相关食品资讯糕点、酒类相关食品资讯酒类、食糖相关食品资讯食糖、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餐饮相关食品资讯餐饮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炒货相关食品资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相关食品资讯果制品和食用油相关食品资讯食用油、油脂相关食品资讯油脂及其制品等11大类食品65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相关食品资讯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16批次(见附件),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和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红河集贸市场一楼水产行三排1、2号石海化销售的“鲈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南宁市桂厨万象餐厅销售的“剑骨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河池市“巴马县城南市场11号摊韦红光”销售的“羊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柳州市柳江区覃慢慢菜摊销售的“豆角”,倍硫磷、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桂林市“象山区秦明四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百色市“平果县万冠宏耀百汇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柳州市柳南区“谷埠市场叶庆源”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梧州“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标称南宁市鑫鑫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细细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标称广西玉林康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贵港市港北区百源叁号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桂平市西佛山泉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
桂林市“七星区石一丰包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南宁市泰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海宁市艾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桂林市“叠彩区多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灵川松泉酒厂生产的“老三花酒”,酒精度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百色市“德保县何姐果脯批零部”销售的、标称百色市右江区旺兴佳食品厂生产的“冰绿豆饼”,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成都市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还原糖分不符合该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核查处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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