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食品生产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的起草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皖食药监食生秘〔2018〕222号)为原省食药局于2018年制定印发。制度印发以来,在规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机构改革以来,随着市场监管工作的发展,特别是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公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工作作出了进一步要求,因此需要对自查规范进行修订。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修订出台,将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行为,为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切实有力的保障。
二、食品安全自查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适用本规范。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适用本规范。食品小作坊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可参照本规范。
三、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企业自查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查的目的;
(二)自查的适用范围;
(三)自查部门及人员职责;
(四)自查的具体事项,包括自查频次、自查计划、自查项目、自查准备、自查实施、自查记录、自查结论、整改措施、整改验收、应急处置方案、自查材料存档等;
(五)自查工作考核和评估。
四、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于人员配备有什么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立食品安全内部管理与技术支持机构。
五、食品安全自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自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者资质情况、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标签标识等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生产情况细化和补充自查内容。
六、食品安全自查有哪几种类型?
食品安全自查分为日常自查、专项自查、全面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日常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工艺特点,为确保食品生产顺利进行或者食品安全措施有效运行,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的检查。日常自查应根据日常管控需要,选取本规范第五条所列内容的部分项目定期开展。
专项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抽检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或者应相关部门的要求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的检查。专项自查应根据需要选取本规范第五条所列内容的部分项目开展。
全面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开展的全面系统检查。全面自查的内容应包含本规范第五条所列全部项目。
七、不同类型的自查各有什么要求?
日常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开展日常自查。
专项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针对下列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自查(一)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二)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的;(三)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四)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五)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者风险隐患的;(七)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的;(八)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告需要自查的;(九)企业认为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项。
全面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风险、规模大小、管控水平以及日常自查、专项自查等情况,针对自身管理体系存在的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制定计划,定期开展全面自查。季节性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季内尽快完成全面自查。
八、根据《工作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如何处置?
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生产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张强
咨询电话:0551-6335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