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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23〕15号)

2023-12-20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479
核心提示: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8年12月13日颁布并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18〕24 号,以下简称《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2日。
  为预防相关食品资讯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三)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和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醉泥螺。
 
  (四)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二、实施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部分食品品种生产经营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9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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