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中发现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涉及3家经营单位,1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BP23000000004632974的辣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呈贡区瞿春林蔬菜店销售的辣椒,经检验,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昆明市呈贡区瞿春林蔬菜店销售该批次辣椒6公斤,货值48元,已销售6公斤,库存0公斤。该批次辣椒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未对外销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昆明市呈贡区瞿春林蔬菜店销售不合格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控制风险并积极整改,且案值金额较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减轻处罚,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市呈贡区瞿春林蔬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制度,建立进货台账。
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3133182ZX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岔河食众小吃店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峨山县岔河食众小吃店共加工销售该批次油条20根,共计1.25公斤,货值20元,已销售20根,库存0根。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且油条属于即食、短保质期食品,故未能召回已售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岔河食众小吃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控制风险并积极整改,且涉案金额较小。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减轻处罚,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峨山县岔河食众小吃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规范加工制作流程,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购买使用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抽样单编号为GBP23000000294930539的酱香凤爪(固形物≥75%)(火爆香辣味)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富源县后所镇正兴百货超市销售的由昆明王庆兰烤鹅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5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的酱香凤爪(固形物≥75%)(火爆香辣味),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富源县后所镇正兴百货超市共购进该批次酱香凤爪(固形物≥75%)(火爆香辣味)15袋,共计7.5公斤,货值193.50元,已销售15袋,无库存产品。当事人对已售产品进行公开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富源县后所镇正兴百货超市销售不合格酱香凤爪(固形物≥75%)(火爆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控制风险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富源县后所镇正兴百货超市采取的整改措施:全面清理其他库存食品,停止销售无检测合格报告的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制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23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四)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昆明王庆兰烤鹅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酱香凤爪(固形物≥75%)(火爆香辣味)600袋,共计300公斤,货值4650元,已销售600袋,共计300公斤,无库存产品。当事人已主动向下游经销商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函》,实施产品召回措施。
(五)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昆明王庆兰烤鹅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酱香凤爪(固形物≥75%)(火爆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能够及时对不合格产品作召回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50元,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王庆兰烤鹅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把食品原辅料进货关;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使用记录等质控制度;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6月9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