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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政策解读

2023-10-01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37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学习沪苏浙有关散装食品的监管政策和举措,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相关食品资讯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质量安全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局对照学习沪苏浙有关散装食品的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政策和举措,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起草背景
 
  散装食品作为食品销售一个重要品类,其贮存、销售过程往往存在标签标识信息不全、不明,不同生产日期混批销售,裸卖易受污染等问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也是食品销售环节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目前,国家及我省针对散装食品监管要求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只对散装食品的定义、标签内容等做了原则上的规定。2014年,原江苏省食药监局出台了《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对散装食品经营区域、设施设备、卫生防护、销售控制等做了明确要求;2015年,原浙江省食药监局在《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对销售散装熟食的设施设备做了明确要求;2022年,广东省局出台了《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对散装食品采购、贮存、销售等环节以及标签标识等进行了规范,旨在解决散装食品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以来,我省池州、宿州等地先后制定了管理制度,对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我省制定散装食品管理规范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制定过程
 
  (一)广泛调查研究。在规范起草过程中,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蚌埠、池州、铜陵多地调研,并充分吸纳了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好的做法,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7月27日以省局名义向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以及省局相关处室征求意见。截至8月4日,共收到合肥、宣城、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意见建议5条。7月28日,在省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2日,组织召开合肥市大、中、小三类共10家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座谈会,广泛听取企业意见,收到企业意见建议4条。截至8月27日,共收到意见建议9条,经认真研究,共采纳意见建议4条,最终形成了《规范》(送审稿)。
 
  (三)严格审核审议。9月13日,该文件送审稿经省局合法性审查通过。9月14日,省局2023年第2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省局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二十二条。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散装食品的定义。
 
  (二)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销售散装食品应具有的资质和条件。包括应取得何种许可,具有什么样的经营场所,配备哪些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应具有何种健康要求等。
 
  (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散装食品进入售卖区域前各环节的管理要求。首先明确了哪些散装食品禁止销售,其次明确了进货查验要求,此外还对散装食品配送、批发、贮存以及运输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散装食品销售过程控制的相关要求。包括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如何做好防护,标签标识应该如何设置和管理,不同批次散装食品销售管理等。
 
  (五)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责任约谈等要求。
 
  (六)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摊贩销售散装食品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七)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本规范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四、创新与亮点
 
  《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散装食品销售过程的突出问题,明确具体操作规范,有效保障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
 
  (一)针对食品裸卖问题。《规范》明确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严格落实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要求;设立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采取加盖、设置防护罩等物理隔离设施,确保散装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摸或飞沫等污染;提供专门取用工具,取用工具应定点存放,保持干净卫生,防止交叉污染;操作人员操作前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操作过程中应当适时清洗消毒手部,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或防唾罩)等。
 
  (二)针对混批销售问题。《规范》要求食品销售者应对同品种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标注散装食品身份信息,若采取混批销售的,应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三)针对标签信息残缺问题。《规范》提出,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摆放食品的位置、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真实准确,避免误导。
 
  解读人:戎杰 联系电话:0551-63356137
 
  2023年9月18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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